勞動部時常接獲民眾陳情,雇主工資給付日期過晚,影響生活,為此制定「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」,並宣布即日生效。由於指導原則並非法令強制規定,是以行政指導方式柔性輔導,因此並未訂定罰則。
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3條第1項,工資給付,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是按月預付,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,並且應提供工資個項目計算方式明細;按件計酬者亦同。
不過在實務上,大多企業都採用按月發放一次薪資是合法的,內政部台內勞字第422382號函曾釋疑:「事業單位工作規則規定,工資每月發給一次,附有全體勞工同意書,該等已簽名之勞工,可認定為符合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3條第1項有特別約定之當事人,至其他新進或未簽名之勞工,仍須依上開條文另行約定。」
而根據指導原則,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,旨在要求給付日期應有明確約定,縱使是勞雇雙方有特別約定,工資給付次數仍不得低於每月給付1次;若雙方約定的發薪日,超過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的15天,地方主管機關應立即輔導事業單位進行調整。
例如先前曾發生民眾的工資計算週期,為每月1日至月底,但給付工資日期卻延遲到次月20日後,按此項原則,則主管機關應涉入。
勞動部表示,本次指導原則規劃4年期間漸進推動。今(112)年底目標,250人以上企業,發薪日於10日前;113年底,249人(含)以下事業體,也應於工資計算週期的10內發放。
而最終目標是115年底時,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,要在工資計算週期滿5日內給付工資,若雇用勞工人數99人以下,應在7日內給付工資。
以本月舉例說明,若工資計算週期為2月1日至2月28日,則百人以上企業發放本次工資日期應在3月5日前,而發薪日如果遇到假日,雇主可提前發放,但最晚應在約定的發薪日發給,例如以金融轉帳方式,可透過辦理預約撥薪作業,假日仍可如期入帳,不得擅自延後。
加班費和假日出勤的加倍工資,如果沒有另外約定工資給付日,要於最近一次的發薪日給付,或是合併當月工資發放;如果有另外約定日期,也不能低於每一個月給付1次,最晚應該要在週期屆滿後的15天內。